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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心得体会篇1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体员工的维权意识,引导客户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
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 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保护水心得体会篇2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保护水心得体会篇3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保护水心得体会篇4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如果我们不注意环境保护,就会严重破坏地球母亲:使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毁灭;给人类造成危害,如人类生存环境的质量下降、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她是我们美丽家园,当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为了地球母亲和人类的生存,我们必须保护环境。“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烈的呼声!
怎样拯救我们的地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呢?首先我们要有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新风!所谓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就要大力倡导和树立绿色文明理念。将绿色文明当成是人与自然相和谐与共、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的文明。将这一文明成为每个成员的共同认知。从而自觉传播、实践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绿色文明理念。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就要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现在做起: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安全的、多样的生态系统,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生存空间,我们积极呼吁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强化自然山水的整体布局,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存方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在日常生活中倡导低炭生活的理念,节能减排,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珍惜资源,植绿护绿,从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减缓生态恶化,保护生态环境,未来的地球家园,一定会成为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
怎样低炭生活呢?其实低碳是一种生活态度,低碳生活是指生活作息时耗用的能量要尽量减少,从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例如平时我们出行时少开私家车多坐公交车,能减少碳排量;不用一次性木筷,少用纸巾,重拾手帕,每张纸都双面打印能减少森林的损耗;脏衣服用手洗,能节省水电;随手关灯,少用空调,节电及减少氟利昂的使用;植树为你排放的二氧化碳埋单,排多少,吸多少;绿化不仅是去郊区种树,在家种些花草一样可以;不乱丢弃废电池,使用节能灯泡等。生活中还有很多我们可以做到低碳减排的小细节。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地球环境的日益恶化已经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去保护我们生存下的环境,这是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的,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拒绝用珍贵木材制品
现在,社会上已悄然形成一种盲目攀比、追求奢华的消费风气。“物以稀为贵”的思想使人们舍得花高价购买和使用珍贵木材制成的家具。然而这种畸形的消费观念正对大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以红木为例。红木是热带雨林山产的珍贵木材,价格年年攀升。一双红木筷子上百元,一套红木家具数万元、数百万元,但仍有人购买。我国严禁砍伐红木,我国的红木家具都是国外市场流入的。然而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任何地区热带雨林的砍伐都会破坏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整体的生态失衡。另外,珍贵木材取自珍稀树种,而珍稀树种是不可复生的自然遗产。一万年前,地球上约l/2的陆地面积覆盖着森林,约62亿公顷,而如今只剩下28亿公顷了。全球的热带雨林正在以每年l700万公顷的速度减少着,用不了多少年,世界的热带雨林资源就会被全部破坏。雨林是地球之肺,失去了肺的地球将会不堪设想。保护雨林、保护珍稀树种从拒绝消费珍贵木材制品做起。
2、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方便筷”,是人类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和社会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曾被视为一种文明标志。然而,现实表明,其所谓“卫生”和“方便”不过是人们一种虚幻的心理期望,它的使用与“折枝为筷”本质相同,与每餐清洗消毒、不需要众多生产基地和繁琐运送过程的多次性筷子比,既不卫生,也不方便。它的生产,是一种野蛮的掠夺行为,它的储运中伴随着难以避免的污染,而其使用,显然是不洁和浪费。一株生长了20年的大树,仅能制成6000—8000双筷子。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其中600万箱出口到日、韩等国。日本人发明了一次性筷子,却不用自己国土上的`森林生产,而且用后回收用于造纸等。我国森林覆盖率不足日本的1/4,每年为生产一次性筷子减少森林蓄积200万立方米。因此,我们提倡外出就餐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平时学习和工作中拒绝使用木杆铅笔。
3、使用节能型灯具
在改善照明技术的过程中,白炽灯比蜡烛发光效率高70倍,寿命长100倍;比油灯效率高20倍,同时提供更高质量的照明。最新节能照明产品——小型荧光灯比白炽灯效率又高3倍,寿命长9倍,而且发出的光的亮度相当。和白炽灯一样,小型荧光灯降低了照明成本。在美国,小型荧光灯的照明成本仅为白炽灯的一半,即使减去灯本身的成本(约20美元),用小型荧光灯代替白炽灯,也能节省30美元。目前全世界使用着大约5亿个小型荧光灯。如果同时使用的话,节约的电能相当于28座大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约2、8万兆瓦。除此之外,使用节能灯还可通过减少耗电量减轻由能源使用导致的环境副作用。如气候变化、酸雨和煤炭燃烧时产生铅、砷等有毒金属。同时,使用电能涉及发电、送电、用电以及大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有步骤都会产生废物。据估计,在美国,一支节能型的小型荧光灯最终将少产生90公斤固体废物。我国素有节电传统,应该发扬光大。
4、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
肥皂是由天然原料——脂肪再加上碱制成的。肥皂使用后排放出去时,很快就可由微生物分解。所以相对来说,肥皂在生产和使用上,对环境的影响是轻微的。与肥皂相比,洗涤剂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合成洗涤剂的制造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和废气,它的使用,特别是含磷洗涤剂的使用,又增添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含磷洗衣粉中的磷酸盐能刺激水藻的过分增长,水藻在死亡时会因其自身有机物质分解使水生态系统负荷过重,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被磷污染的水域含有供水藻生长的丰富肥料,水藻的过分生长又造成氧耗竭,以致水域里的鱼虾因为无力与水藻争氧而死亡。被磷污染的江河湖海中,都会形成“死亡带”。为了尽量减轻对环境的破坏,我们大家都应该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
5、不焚烧秸秆
日前,在全球范围内,—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土壤的质量正在退化。尽管农民施用了很多的氮磷钾化肥,它们迅速而方便地替代了土壤在侵蚀过程中或在种植农作物过程中输出的许多营养成分,但是在发现增加化肥用量可以提高产量的几十年后,在许多国家,可种植的作物品种对化肥的接受效应达到极限,施肥也不再能够掩饰越来越严重的土壤退化。化学肥料不可能代替真正肥沃的土壤,它们不能给土壤提供包括有机物,微生物、昆虫、水等在内的一些基本成分。这些基本成分的相互作用,会为植物创造一种有益的环境。比较流行和有效的做法是让秸秆还田(秸秆还田的方式有多种,如翻耕、沤肥、生产沼气后以沼气渣追肥等),提高土壤中有机质的含量,防止土壤退化。我国—些地方有焚烧秸秆的坏习惯,应该敦促其改正。
6、节省纸张,回收废纸
在报纸电视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造纸厂污染环境的报道。大量的污水把水体变得又黑又臭,鱼虾绝迹,两岸农田减产或绝收。生产纸张大部分以木材为原料,而木材的来源——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地球之肺”,同时造纸还要污染环境,所以节约纸张就等于保护了我们生存的空间。在我们每天繁忙的学习和工作中,留心一下准备扔掉的废纸,也许反面还能用。即使是没有空白的废纸也不要随便扔进垃圾桶。回收一吨废纸可以少砍17棵大树,生产800公斤好纸,减少35%的水污染,节省—半以上的造纸能源。我国的废纸回收率很低,每年都要进口废纸,仅1996年就进口了137万吨。我们可以把学校和家中的旧报纸、旧课本、废纸片等集中起来,送往废品收购站。在购买纸张时选择再生纸,用实际行动支持废纸的循环利用。还可以把废纸回收的好处告诉同学和父母,大家都来回收废纸。
7、少吃口香糖
香糖作为一种休闲食品,香糖固然有很多可爱之处,但是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香糖的名气却开始臭了。原因很简单:口香糖入口时爽口,“出口”时却只会让人恶心。更要命的是,口香糖吐在地上后形成的残迹难以清除、难以降解,给环卫工作添了很多麻烦。在神圣的北京天安门广场,口香糖残迹就像一摊摊鸡屎,搞不好还会粘在游人的鞋上。为了防止让口香糖残迹败坏形象,国外—些城市近年来开始制定法规,禁止人们在公共场合吃口香糖。比如在新加坡,胆敢在公共场合吃口香糖的人将被处以高额罚款。虽然现在中国还没有对口香糖消费采取什么限制措施,但任何一个关心环保的人都应该对口香糖说“不”,至少在吃口香糖时不要出口成“脏”。
保护水心得体会篇5
当今世界,环境面临严峻考验,缺水、温室效应、臭氧空洞等问题迫在眉睫。“低碳环保”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概念,我家有个环保专家。
那是爷爷。爷爷是节水专家。他有许多节水技巧。比如,洗水是用来擦地板,然后用来冲马桶。洗菜淘米后用水给爷爷心爱的花补充营养(爷爷最喜欢养花,家里养了很多花,奶奶不喜欢,想扔掉)。每次上厕所前,爷爷都叫我不要冲厕所,要用脏水冲(虽然我总是忘了)。爷爷总是让我们洗手的时候把水关小,做肥皂的时候关水龙头,洗完手就关水龙头。爷爷从不浪费电,每天晚上都去海边广场散步,既锻炼身体,又省电。
爷爷不仅会节约水电,还会绿色环保。
爷爷家点的牛奶,每天喝完就剩一小杯了。爷爷保存了这些小杯子,春天的时候在里面种了一些植物,等植物比较大的时候再种在山上。如果爷爷在路边看到一个水瓶,他会捡起来卖给废品回收站,既保护环境,又赚钱。
只要我们都像爷爷一样一起行动,就一定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低碳环保,让我们共同的`地球拥有更美好的明天。
保护水心得体会篇6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保护水心得体会篇7
这个暑假我做了一件有意义的事。虽然很小,但对我的影响很深远。
老师给了我们一个特殊的任务,就是变废为宝,就是利用一个旧东西,充分发挥想象力,把它变成有用的东西。我家有一些旧光盘。我看这些cd,都是圆脸,中间有个洞。我在考虑怎么处理它们。想着想着我抬头一看,突然发现墙上的钟。就是这样。手表和光盘有许多相似之处。看看我是怎么把cd变成钟的。
首先,我准备了工具和材料:剪刀、彩纸、胶棒和彩笔。然后我把cd放在一张彩纸上,把中间的洞涂上我喜欢的颜色,然后用剪刀剪出12个小条,一个长三角形,一个短三角形。把12个小纸条粘起来,根据时钟上的数字找到光盘上对应的位置。根据时针和分针将两个三角形粘在光盘上。最后,把光盘贴在原来画的彩纸上,用彩笔写下1到12的数字,这样就做出了一个漂亮的钟。
经过这次手工制作,我学会了多动脑。我可以用更多的手变废为宝,这也有环保的意义。这就是我,一个快乐的小环保专家!
保护水心得体会篇8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订的一部法律,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几个方面。因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低,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部法律,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几条: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2、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4、在家里,孝敬父母,并且跟父母及时沟通,了解生活中的一些常识,正确使用家用电器,防止漏电现象的发生;自己一个人在家时,不让陌生人进门,遇到特殊情况,不慌不乱,及时打电话给父母亲戚或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对我们的成长有极大帮助,希望全社会都来学习它、遵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