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总结心得7篇

时间:2024-01-13 作者:Monody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探索人性和情感,从而更好地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过程中的自我管理和时间管理的反思和总结,下面是团子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业务总结心得7篇,感谢您的参阅。

业务总结心得7篇

业务总结心得篇1

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离不开一支城市管理的精英队伍—城管。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队员的城市管理水平和执法技巧,组织了为期三个星期的春季培训。这次培训不但从提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水平上入手,还将强化“1%的执法,99%的服务”的执法理念。现就培训中获得的一些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坚持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通过短短的一个月每天上午的军训,我深深体会到城管的半军事化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下午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如何规范一般程序案件的办理及优秀管理城市、示范路、示范社区标准及要求等。让我们进一步掌握业务知识的同时还能够拓宽视野,不但从执法的角度去了解城管这份工作,更加能够从被管理者的角度去了解我们的工作,做好我们的工作。

二、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理念

城市管理工作实质上是人对人的管理,在执法实践过程中,要坚持文明执法,把人性化管理贯穿于执法活动始终,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平时要不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管理的同时要不断宣传法律法规,加强对市民的行为引导,努力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从而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城市管理事业蓬勃发展。

三、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

牢固树立权利就是服务的意识。我们要坚持把文明执法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牢固树立为民执法、执法为民的意识,心为民系、难为民解,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作为党员干部,我们更要带头履行职责,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用心、用情执法,积极发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塑造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最后在我们的工作中要注意城管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以身作责。从身边的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以人为本,以争创“市民满意的城管队伍”为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业务总结心得篇2

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到公司快三个月了。从入职到现在,是一个从旧年到新年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一段经历。在这段时间里经理和同事们在工作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生活上也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在感激公司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亲切关心的同时,也让我为自己有机会能成为盛宝的一员而感到自豪。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在经理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自己正在一点一滴不断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通过日常工作的积累让我对盛宝有了一定的认识。

记得刚入职的时候,自己对于盛宝和漆包线的认识是一片模糊,只是从公司的网站获取了一些相关的信息,本以为盛宝只是一家小型的工厂,而我的工作地点可能是在离工厂比较远的一处写字楼。入职之后我发现一切和自己相像的都不同。盛宝是一家拥有出口经营权的集团企业,更是苏北地区一家有名的实业公司。得知了这一点后,我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让我觉得我应该好好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之后在质检将近一个月的学习,更让我对盛宝的漆包线的了解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从漆包线的生产流程,到质量检测,再到包装出货,虽然看似简单而又机械,但其中却蕴含着盛宝员工们的认真,谨慎和日日夜夜的细心守护。我想这就是我们盛宝的竞争所在,这就是我们盛宝的品质所在。

二、在经理和同事们的指导下充分熟悉了业务流程。

在刚接触工作的时候,本以为自己在学校里有过一些相关课程的学习,会很容易的上手,可是真正到了实际应用的时候却发现和自己相像的大为不同。作为一名外贸新手,对产品的不了解,对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再加上刚开始没有任何的客户资源积累,刚开始的一周,各种焦躁和困惑缠着自己,让自己变得心浮气躁。后来在有着丰富的外贸经验的经理的指导下,我慢慢开始熟悉了业务的流程,如何操作

阿里巴巴平台,如何通过关键字寻找个客户,如何分析客户,在空闲时间经理也会给我们两个新业务员做一些培训,让我们更加了解外贸的流程。还有两个前辈也都会细心回答我们的困惑,教会我们如何操作公司里的一些常用系统,让我们对整体的业务流程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之后通过日常工作的积累和应用,我也渐渐的熟悉了整体的工作流程,我相信只要通过我的不断积累和坚持,不久之后我也会拥有属于自己的业务。

三、认真学习外贸知识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提升。

经过了经理和同事们的指导,我的业务知识得到了一定的提升。然而,职场是一个大课堂,没有人会主动来教你做什么,所以利用工作的闲暇之余我也会浏览一些比较有名的外贸论坛,向众多外贸前辈们学习他们分享的经验和教训。同时认真研究和学习以前业务员留下的资料,积极地寻找客户。在将近三个月的工作积累中,自己的对于一些常用的办公软件操作变得更加熟练,外贸知识也不断地得到巩固和提升,和刚开始的自己相比,我确实发现自己工作能力在不断的提升。

四、不足和规划。

虽然工作了将近有三个月,但我知道自己依旧是一个菜鸟,很多不足不是三个月就能得到改进的。对于产品和流程依旧只是停留在知识储备阶段,对于英语的口语交流还要不断的加强,真正应用起来还是会有很多的不足。作为一名外贸业务员,客户和产品永远是两大核心,在新的一年里,在完成经理下达的任务基础上,我要更加勤快的寻找客户,更加深入地学习产品知识,不断提升英语和外贸业务能力。在20__年,我相信只要自己不断地努力,一定会有所突破和收获,为盛宝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业务总结心得篇3

伴随着新年钟声的临近,我们依依惜别了任务繁重、硕果累累的2018年,满怀热情的迎来了光明灿烂、充满期望的2019年。在这年终之际,现对来公司九个月的时间里所作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2018年工作业绩

完成了100p圆筒、100p彩虹、60p共91个集装箱的出口到__,14个托盘的100p彩虹出口到__,10个托盘的60p和100彩虹到__,及2400套圆筒和600套60p(replacement)到__。

主要负责

1.签订合同后,催客户开信用证,并与收到后审核,有问题并通知及时修改。

2.按制定的出货计划及相关要求与货贷联系租船订舱。

3.与客户确认相关得出货资料后,整理单据,办理木托熏蒸。

并准备熏蒸证书。

4.协调好生产部门,按客户不一样的包装要求,安排拖车发货。

5.核算出相关的出口数据,制作单据,委托办理出口报关。

6.根据信用证要求,制作并准备相应的出口单据,去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有时办押汇。

7.登记相关的出口资料,并按客户要求,每周供给装箱图片、箱封号、船名航次等资料。

8.将资料整理归档,并随时与银行核对每笔货款得到帐情景。

并将每月的出口资料供给给财务。

此项工作繁琐且重复率高(自七月份起,几乎每周重复一次),占去了近80%的精力。期间因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也犯过不少错误:

1.拖车订晚了,害同事及工人加班装集装箱。

2.与车间及其他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好。

打件时缠绕膜的包装方式出现错误,检查工作没做好。

3.车间加班不及时,常被叔叔点名。

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使我个人的耐心、细心程度及对工作的合理安排得到了锻炼,学会了在繁忙之中找条理,危难之中找期望。

二、与客户进行日常的邮件联系。

主要负责与__公司联系关于此出口美国货物的细节资料,一般经过邮件来回确认。包括三种货物的包装、结算、出货期、产品质量、木托干湿度、法兰克福展位、新样品及相关产品的变动等等资料,其中大部分是协助王总来完成。

期间曾因业务经验少有过失误:在事情紧急、误解了韩国意思的情景下,与美国客户直接联系。结果给客户造成误解,给王总带来麻烦。

经过这项工作,使我原本欠缺的英语写作及口语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学到了好多与客户交流的技巧及业务上的知识。但离一个成功国际贸易业务员的标准还差得很远,在今后工作中,定会多多注意,加以改善。

三、新产品的开发,为客户备样。

将王总与客户的谈判结果(有时旁听并记录)及产品要求、变化等资料传达给采购及生产部门,并负责监督并随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度。按双方协商及客户要求,准备样品并负责发到美国或韩国。按不一样要求,为客户供给图片、报价等,经过邮件反复确认。协助销售为b.s.整理库存样品并报价;给b.s.准备从日本带回的新样品;给morris准备美国展会样品并报价等。

经过对此业务的接触,使我对公司的产品有了更好地了解,但距离还差得很远。这对于业务员来讲是一大缺陷,期望公司以后有时间能定期为新员工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便于工作起来更顺手。

与__订遥控铅芯;催goodfela生产并尽快发货;订emicro的细太空,并与收到货后,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邮件联系。由于出口美国货物的任务加重,之后都转给小毕负责。

四、处理日常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安排。

联系__展位的装修及邀请函的办理;为领导办理迁证准备资料;与车队、熏蒸、货贷、报关行、快递等搞好关系并与之定期结算费用;服从领导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协助行政部制定部门职责;联系复印机维修,电脑维护等等日常工作。

总体说来,对于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都已比较顺利、较好的完成了。

展望邻近的2019年,我会更加努力、认真负责的去对待每一个业务,也力争赢的机会去寻求更多的客户,争取更多的订单,完善进出口部门的工作。相信自我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新的挑战。

业务总结心得篇4

健康教育工作是保障健康、促进健康的治本措施,是贯彻“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的先导和基础性工作,是提高人们自我保健能力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当今社会主要卫生问题的首选策略,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一项社会事业。为了搞好我镇的健康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乡村保健医生的健康教育工作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并统一他们的思想认识,提高他们搞好健康教育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因此,我镇于20__年_月_日下午对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长和负责健康教育的乡村保健医生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现将培训情况小结如下:

一、认真负责,充分做好培训前各项准备工作。

培训工作由分管院长季秀芳同志亲自负责,为了把本次培训工作搞好,事前我们做了认真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健康教育手册》和《健康教育与健康教育促进教程》为蓝本,进行认真细致的备课工作,书写了达6000字的业务培训讲稿,选择了健康教育概述、健康心理与行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区健康传播、农村社区健康教育、健康的相关行为等十多个章节的内容,为了检测培训效果,事前还认真准备了测验试题,待培训结束后现场测试。总之,把培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充分和完善。

二、参训人数足,课堂纪律好。

5月_日下午是预定的培训日期,医院三楼会议室座无虚席,出席培训的各村服务站长和乡村医生坐满了会议室,应出席对象全部出席到场。部分村的乡村医生全部到场,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都准时出席,讲课开始后大家都能神情专注,聚精会神地认真听讲,并不时地做好课堂笔记,课堂纪律十分好,培训结束后进行了测试,参训人员都能按时做好试卷。

三、试卷测验,培训效果满意。

培训结束之后,所有参训人员全部参加了试卷测验,本次共参训46人,参加考试46人,最高分97分,最低分71分,平均分为87.7分,其中90分以上20人,80分以上22人,70分以上4人。因此,通过积分可以看出,本次培训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大部分同志对健康教育知识都能有所了解与掌握,从过去一个陌生的概念到现在能够将健康教育知识正确的贯串于工作之中,可以说是一个质的飞跃。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平衡现象,有些同志对健康教育工作认识不足,应付培训,应付工作,不能正确对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导致健康教育工作在部分村停滞不前,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之中,将采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切实解决部分人的思想根源,以经济为杠杆,奖优罚劣,促进全镇工作平衡发展。

业务总结心得篇5

转眼大三就结束了,是该我们实习的时候了,考虑到本专业就业要求较严格,学校里要求我们每个同学都必须在机房里面实习。通过在学校机房里五天的实习,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在机房里面实习虽然不如在外面实体单位里面实习来得那么实在,但是,也是按照实际生活中正常国际贸易交易的步骤和程序来进行的,所以,我们学到的东西仍然是不能忽视的。在学校实习期间,我们就像正常上班一样,每天准时刷卡上班,刷卡下班,秩序井然,老师、同学和自己相互约束,认认真真完成每一项工作,过得忙碌而充实。针对几天来的实习,我对自己的实习分三个部分作如下报告:一、对实习软件的认识和评价;二、实习收获;三、对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实习软件的认识和评价

首先,毫无疑问,这个实习软件是非常不错的。其包含了很多的公司且公司信息详细,我们可以亲身体验到那种身处公司氖围,完全没有那种被排外的感觉,每个人都能掌握住公司的基本信息,做起交易来,是非常方便的;软件也集中体现了培养我们动手实践的功能,在很多操作中,都是需要我们自己去查找一定的数据和资料才能够完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软件的功能非常齐全,基本上囊括了我们在国际贸易操作中的各个方面,从建立贸易关系、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到签订合同、计算成交价格、各种成本、利润、制造各种单据、审核各种单据。

再最后到善后处理等都是非常详尽的,既将实习都置身为卖家,又将其假设为买主,使我们更能够很好地妥善办好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软件的应用也较简单,只要稍微熟悉一下,就知道该怎么做了,操作起来简单,不需要死记一些操作,进入界面,就可以根据提示操作,非常地省时省神。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这个实习软件也有它的不好之处,我认为最主要的缺点就是缺乏灵活性,基本上同学们实习的步骤都是一样的,且需要操作的要求也是一样的,所要求上交的作业也是一样的,且数据死板,有些数据、资料很难查到,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搜集和整理;其次,没有完全体现真正公司的情形,像在一些信函的处理上,需要一些自动回复信函,在一些计算方面,也需要一些计算模板,这样就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工作人员可以去做其他的更重要的事情。

总体来讲,这个实习软件优点是非常明显的,充分体现了实习的本质,大大地提高了我们的实践操作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对国际贸易的认识,让我们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有利于我们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工作中注意加强这些方面的训练,提高自己的能力。

二、实习的收获

我是在________国际贸易公司(________internationaltradecorp)实习的,在刚开始实习的时候,我是不知所措的,经过同学和老师的指导,我慢慢地步上了正轨,但是在操作的过程中还是有点畏首畏尾,怕出错,但是又想,只要认真地做好每一步,就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然后,同学们也互相鼓励,终于我沉下了心,认真地做,当遇到不懂的地方就主动地请教老师和同学,就这样,一步一步地把每个步骤都做好了。

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方,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实习是从与外国公司建立贸易关系开始的,然后就是根据自己的业务(进口或是出口)与客户进行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再就是订立合同,合同订好后,就是单据、发货、审单等,经过多个步骤一项业务才能有完成。在各个步骤中,都不能有任何的错误和偏差,否则,会给自己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在建交时,一定要诚心诚意,让对方相信我方是他最好的合作伙伴,在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等各项业务时,一定要认真核算成本、利润、利润率,以保证我方的利益,在制造各种单据、审核单据时一定要做到与合同以及信用证相符,以免到时候出现银行拒付货款的事情。在每一个步骤进行时,当出现差错时,一定要及时改正且与对方取得联系,与对方商议,取得一致协商同意,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公平与顺利进行。

我在实习过程中,在计算成本核算时,由于对方要订购的商品种类有四种且每一种商品都得报两个价,每一种商品都要自己去查询相关的资料,比如商品的质量、包装、体积、购货成本、汇率、增zhí shuì率、各种商品所适用的货物等级、海洋运价、海关税则等)由于平时对这些东西不够熟练且不太在意,我花去了太多的时间在这个上面,且在计算时,经常出错,这说明自己的业务水平还很差,需要不断地加强;在制单的时候,也是这样,需要填写的东西没填,不需要填的却填了,结果是,一张好好地单据被我弄得乱七八糟;在审单的时候,是我最困难的时候,因为是对对方的相关单据审核,我只是注意一些货物方面的东西,比如订货的数量、包装等,却没有注意审核一些看起来很正常实际上却有着很大隐患的东西,像公司的名称、地址、付款条件等,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出错,会对公司产生很大的影响;当一切敲定时,我却忘了善后工作,对方银行开来了拒付通知,我一时手足无措,心想前面的工作都做得很顺利,为什么银行还是拒付款呢,然后我仔细看了拒付的理由,心里才有了底,跟对方通过信函联系,双方取得了一致意见,最后总算是一笔交易成功了。在最后,我还写了一封感谢对方的合作且希望下次再继续合作的善后信。

此次实习,让我意识到,掌握理论知识是做好实践的基本前提。国际贸易术语的掌握要“与时俱进”,且要掌据透彻,不能似懂非懂且不能守旧,牢牢熟记t;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各种术语所适用的交货条件、运输条件、付款条件、保险条件等,这样有利于快速清楚地计算成交价格、成本和还盘利润及利润率等;熟悉各种货物的运输等级、运费率等;汇率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付款是非常重要的,按何时何种汇率计算,都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其次是要懂得一些国际商法方面的知识,这样当在遇到纠纷时,可以随时用来维护自身利益和说服对方,使交易顺利进行。最重要的是学好英语,外贸中语言的沟通非常普遍和实用,一定要学好外语,这是和外商沟通的必备的桥梁。此次实习中,也使我确实感受到了团队精神的作用。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都必须随时处于一个团队中,不可能孤立存在,我们能够顺利完成此次实习,与大家的努力与协作是分不开的。虽然在实习期间,我们没有真正接触到实际的外贸业务,但是老师告诉我们,每一笔买卖都不是个人能够完成的,都是大家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的结果。所以一定要重视团队协作精神。只有这样我们才更好地解决我们与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的冲突。更好地解决我们对知识的理解。

三、对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前面已经提到过,实习的软件需要更一步提升,能够更切实际;其次,加强实习纪律管理,虽然是在机房里面实习,但也要像是在真正工作了一样,要制定一下出勤和业绩考核标准,虽然我们都是自觉地遵守,但仍不免让人感觉到群龙无首;最后,就是建立一个鼓励大家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制度,这样才能让大家在实习过程中更好地交流,遇到的问题能更好更快地解决。

总之,此次实习是非常圆满地完成了。我也深深地感受到了,作为一门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方面的工作人员来说,对自己的业务熟悉、理论知识扎实、语言基础好这些都是基本的要求,同时我也深深地认识到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应该将各门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

业务总结心得篇6

(续上期)

第三,工具的约定,一般需要约定要求承揽人自备,承揽人无法自备的,需要向定作人借用。这个特征,是区分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雇佣关系及劳动关系,基本都是雇主或用人单位预备;

第四,劳动(工作)时间的约定,承揽协议里不能含有定作人对承揽人有劳动时间的约束,即不能规定与要求承揽人具体的工作时间。根据法理,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才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才可以对劳动者有具体工作时间的约束;而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购买的仅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可在承揽协议里明确约定定作人过问承揽人的劳动进度,即可以对劳动成果完成进度进行约定;

第五,劳动成果的质量考核的约定,承揽协议可以要求承揽人交付的劳动成果质量,需要根据什么技术标准考量质量,即要求承揽人对劳动成果的质量提供保证;而雇佣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需要对劳动成果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材料供应的约定,承揽协议里可以约定辅材由承揽人提供,但主材也可以要求承揽人代理采购,或者承揽协议里直接约定向承揽人购买材料。而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中,材料一般均为雇主或用人单位预备,劳动者不会介入材料供应事务;

第七,劳动报酬约定,承揽协议里忌出现“工资”字样,可以使用“承揽报酬”类字样。因为,“工资”二字一般是专门应用于雇佣或劳动法律关系的场景中,如果在承揽协议中直接使用“工资”,就相当于在协议里确认是雇佣或劳动关系了。承揽协议的劳动报酬结算,一般建议按进度,或劳动成果交付进程支付,不宜按日、月、季等形式支付;

第八,加工图纸的约定,一般情况下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也可以由承揽人设计图纸,由承揽人提供图纸时,同时可能构成设计承揽合同关系。

第九,要求定作人提供协作约定,承揽加工关系中,定作人提供协作,对于及时完成承揽成果的交付十分重要,有必要设计定作人提供协作的条款。

第十,对于转承揽的约定,所谓的转承揽,就是承揽人揽下承揽业务后,交由第三人完成,这必需要承揽协议里有明确约定,尤其在约定转承揽的后果。

第十一,对安全事务的约定,雇佣关系中的安全后果,法律规定是原则上由雇主承担后果,当雇员有过错时适当分担责任;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后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是不对承揽人承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后果承担责任的,为了强化定作人不承担安全风险责任后果,可以在承揽协议里明确约定“定作人对承揽加工过程发生的安全后果不担责”类字样,并建议将此类内容用黑体字标示。

以上内容是一份当企业与自然人签署承揽协议时,必须要考虑的不被否认承揽协议性质的关系要素,也是本律师的一些心得。但是,在应用时,必须条款细节,及逻辑合理与匹配有关系,这些均需要一定的实务经验才能实现最终目的。

(未完待续)

吴跃飞律师2019年7月22日于广西桂林

业务总结心得篇7

裁判要点

1. 挂靠人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第四条[2]的规定,应认定其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工程已经发包方竣工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3]的规定,挂靠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情摘要

1. 2016年11月2日,以a水务局为发包方的“一带一路”某水系工程(以下简称诉争工程),由b公司中标。2016年11月9日,b公司与c施工队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c施工队承包诉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合同价为28,811,170.56元,承包方式为整体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为工程中标开工至工程竣工并办理完结各项后续工作后自然失效,承包费用为工程总造价1.5%收取管理费。

2. 2016年11月20日,a水务局经过招投标程序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水务局发包的诉争工程,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28,811,170.56元。

3. 2017年9月24日,b公司向c施工队出具证明,其上记载“收到c施工队交来诉争工程管理费中标价2,811万元×1.5%=43.20万元(肆拾叁万贰仟元),管理费全付清”。

4. 2018年10月8日,b公司制作了诉争工程《工程结算书》,其上载明诉争工程的工程造价为47,063,053.25元。

5. 2019年5月24日,a水务局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对诉争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6. 2019年7月5日,b公司出具《确认函》,其上记载“2016年11月2日,由a水务局为发包方的诉争工程,由b公司中标,随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1月9日,b公司与c施工队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c施工队承包前述工程建设……经核减,工程造价为38,000,000元……现b公司因涉诉无力继续履约向c施工队付款”。

7. 施工过程中,a水务局累计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26,180,000元。b公司合计支付c施工队工程款21,534,421.99元,b公司账户中4,645,578.01元因另案诉讼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未能支付给c施工队。诉争工程总造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即1,440,558.53元,起诉时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

争议焦点

1. b公司与c施工队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2. c施工队可以主张的工程款的数额问题?

裁判结果

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施工队支付工程款15,025,019.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6,794.1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合计15,351,813.65元;2019年9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以15,025,019.48元为本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等。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b公司与c施工队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c施工队系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作协议书》虽属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已经工程发包方竣工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c施工队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c施工队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38,000,000元,此与b公司在《确认函》中认可的工程造价相一致,即双方认可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为38,000,000元,《确认函》可视为双方就案涉工程的价款自愿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下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有效,故b公司应当按照《确认函》确定的内容就案涉工程向c施工队支付工程款38,000,000元。c施工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张b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1,534,421.99元,扣除应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b公司还应向c施工队支付工程款15,025,019.48元。

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挂靠行为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件。相对于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挂靠情形的案件中通常涉及几个法律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实际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结合本案办理情况,执笔人拟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挂靠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下。

01

工程挂靠概念及特征

所谓工程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违法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点[4]:

第一,挂靠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且与被挂靠单位没有劳动或隶属关系。第二,挂靠人为了规避资质许可限制而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本案中,实际施工人c施工队既不属于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也不属于b公司的内部员工,再根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由a施工队承包前述工程建设,承包方式为:整体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工程中标价为28,811,170.56元,b公司按工程总造价1.5%收取管理费”,可以认定c施工队与b公司之间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工程挂靠行为。

02

挂靠施工行为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挂靠施工行为一般涉及到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和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这两种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2.1

挂靠合同的效力

本案法官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一条第二款[5]、第四条[6]的规定,认定c施工队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执笔人认可该裁判结论,但认为该结论依据的法律规范值得商榷。

首先,《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一条第二款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规范的是施工合同法律行为,并未就挂靠行为本身的效力作出认定。

其次,《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四条则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这样的关系呈现在合同上,即被挂靠人同发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故本条也不规制挂靠行为。

因此,执笔人认为前述两条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合作协议书》(挂靠行为)无效的依据。执笔人认为,本案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7]。在工程挂靠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署的挂靠协议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需注意,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始施行,《合同法》即告废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8]承继了《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成为认定挂靠行为无效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2.2

施工合同的效力

本案发生时适用的《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一条第(二)项及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据此,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挂靠情形下施工合同的效力一般持否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235号案例中认为:“本案中,莫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莫某挂靠承包工程,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莫志华与东深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内容看,保密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很难知晓他们之间的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故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但是近两年,司法审判实践对于挂靠情形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改变,改变了以往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而是采取区分原则,即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善意进行区分,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案例中认为:“在处理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执笔人认为,依据前述裁判观点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所涉a水务局与b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因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需注意,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整体吸收了《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的前述规定,再次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如何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认定挂靠施工情形下合同的效力,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包含两个法律行为:一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及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9]

有鉴于此,执笔人认为,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施行后,应当综合《民法典》、《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裁判观点来认定挂靠情形下施工合同的效力:

(1)若发包人对挂靠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挂靠行为是明知的,通过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挂靠人承揽,根据《民法典》及最高院相关观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此种情形下,应当认为各方行通谋虚伪行为,在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而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事实上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因挂靠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也属无效。

(2)若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挂靠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挂靠行为并不知情,如仅因合同承包人一方与挂靠人的不法行为,即将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既不合法理,也损害了发包人一方合理的信赖利益,使得发包人失却有效合同的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原因在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知道被挂靠人会将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因此施工合同是发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之时,已与挂靠人约定由挂靠人实际承包施工等事项,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时,保留了其内心真实意思。被挂靠人作出的表示行为是自己承包工程,并对工程进行施工,其保留的真实意思是由挂靠人实际承包工程并负责施工,其只收取管理费,不负责工程施工。因此,此种挂靠情形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真意保留。

从民法学发展历史看,关于真意保留行为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再到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的过程。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采客观主义,以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作为认定其意思表示的依据。如果相对人并非出于善意,其知道表意人保留真实之事实以及表意人表示行为之后所保留的效果意思,则应当采主观主义,以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作为认定其意思表示的依据。因此,挂靠情形下施工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知道挂靠情形存在。如果发包人知道,则其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不知道,则其为善意相对人,应当依据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施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发包人可以据此追究被挂靠人的违约责任。

03

挂靠合同无效,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欠款的法理分析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本条“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的规定,存在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即在工程挂靠情况中,挂靠人是否有权依据本条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有权,是有权向发包方主张?还是向被挂靠人主张?

对于此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前述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是否包括挂靠人。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中有四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即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均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10]据此,本条中的承包人应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737号案例中,裁判观点同上。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出现于《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旨在描述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

因此,执笔人认为作为挂靠人的c施工队是有权依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法官认为“《合作协议书》虽属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已经工程发包方a水务局竣工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按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二条的规定,c施工队作为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际上也是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观点。

执笔人认为,就挂靠人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的问题,还可参考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但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无效合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有了较大变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11]在吸收《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二条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情形下工程款支付作出了改变,一是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成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删除了“竣工”二字,二是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调整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新规承继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12]规定的无效合同“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将“支付工程价款”改为“折价补偿”,消除了《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以来无效合同有效化的误解。新规还明确当事人有权参照的合同条款仅限于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条款,与工程价款无关的条款不应作为适用依据。

关于《民法典》规定的折价的标准,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造价成本与合同价款的差额为损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司法实践认为,第二种意见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平衡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且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法院掌握施行,从实践经验来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种确定折价补偿的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实际,且有助于提升案件社会效果。

因此,本条规定一方面维持了自《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以来树立的司法观念,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参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另一方面,有意将“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变更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强调合同无效的法律意义,并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维持体系一致。该折价补偿虽然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在数额上可以与合同对价即工程价款一样,但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

但如因大规模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超出了原无效合同约定的范围导致按照原无效合同无法计算工程款,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致使直接参照原无效合同的约定会使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显著不平衡,则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折价补偿的具体金额,通过个案调整最终实现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也一定程度上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松绑”,为法官基于公平原则作出工程款个案调整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法条解释空间。

另外,需要解释的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针对的是挂靠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并未明确挂靠人应当向谁请求?是直接向发包人请求还是向被挂靠人请求,亦或是可以向两者一并请求呢?最高院认为,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的,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法律、司法解释等并未明确规定挂靠人有权直接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13]

执笔人认为,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案例的裁判观点:“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系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和履行合同,其与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实际完成施工的工程价款,其仅能依照挂靠关系向被挂靠人主张,而不能跨越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挂靠情形,是因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援引该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非免除被挂靠人的付款义务。”

但前述案例并未解释说明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欠款的法理依据。执笔人认为,挂靠人能否能直接请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需以发包方是否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为条件。若发包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则挂靠人对于发包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有权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其法理在于被挂靠人本身并无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合同关系的意愿,且实际施工中是由挂靠人施工。因被挂靠人并未实际参与其中,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其时,其获得的工程价款应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当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时,实际的受益人应当是挂靠人,故而挂靠人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将其从发包方处获得的工程款支付给己方,尤其是当三方之间均明知此种事实关系的。

本案法官认为,c施工队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书》虽属无效合同,但工程已经工程发包方竣工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按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第二条的规定,挂靠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结合本案当中发包人已经将其工程款支付被挂靠人,执笔人认为法官作此项判决的法理依据应当为前文所言。因此,对于建筑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是否能够直接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最关键的因素是发包方是否已将工程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了被挂靠人。只有发包方将工程款全部或部分给予了被挂靠人,挂靠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04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案由选择

实务中,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案由较多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笔人认为,若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诉讼,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下,管辖法院可能不在工程所在地,不利于法院查明建设工程相关的基本事实情况,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但若涉案工程已结算完毕,仅涉及后续工程款支付,则按照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并无不可。若涉案工程未结算完毕,诉讼中可能涉及工程实体问题,则用建设工程纠纷案由起诉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更为便利。

本案中,因涉案工程并未结算,尚有大部分工程款未支付,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更为合适。虽然本案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挂靠人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挂靠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被挂靠人属于法律空白。但是,依据前述司法案例及有关法理,挂靠人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05

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理分析

本案并不涉及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问题,但实践中存在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诉请工程欠款的情形,法院在处理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问题时莫衷一是,理论和实务中也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此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来处理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这一问题。执笔人认为,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言之:

若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即发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和名义签订承包合同。此时,虽然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才是真实的合同缔约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的承包人。此时,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系形成事实上的承发包合同关系,亦即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此时,挂靠人应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权利。在实务中,如在挂靠情形下,发包人对挂靠明知甚至故意追求,比如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挂靠人;挂靠人对工程自主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虽然二者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但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可以此为依据以合同相对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挂靠行为,那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签订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时,发包人有理由相信真实的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认定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系发包人和被挂靠方。此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能形成转包关系,挂靠人或可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观点,执笔人认为,无论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行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挂靠人均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是此时挂靠人的身份与地位不同:若明知,则挂靠人可能系事实上的承包人;若不明知,则挂靠人此时因与被挂靠人可能形成转包关系,其从而作为实际上的转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是挂靠人向发包人所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不一样。

06

结语

本案具有创新性,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执笔人结合有关法律规范之法益保护精神,参考最高院类似案例之裁判观点,代理挂靠人直接起诉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欠款等款项,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但是,执笔人认为,工程挂靠不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挂靠人、被挂靠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挂靠施工项目中,挂靠人、被挂靠人面临着合同无效风险、过错赔偿风险、业主索赔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责任风险、行政处罚风险等,如《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旦出现上述质量风险,挂靠人、被挂靠人很可能无力承担。对于发包人而言,发包人若明知挂靠事实,则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因缺乏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可能成立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挂靠人或可据此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因此,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均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需慎之又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101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第1版,第451页。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18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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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周明刚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中闻新联会会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主任

●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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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北京市东城区委员会常委

●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湖北省、湖南省、黑龙江省等省份ppp专家库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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