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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会心得体会篇1
5月10日上午,我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旁听法院庭审接受警示教育”活动,感触颇深。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违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中,最终是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庭审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每一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是以案为鉴。庭审过程展示出的案件触目惊心,令人震颤,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通过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通过学习,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是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热衷于追求个人贪图享受,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古有诗云:“一场纵赌百家贫,后车应鉴前车覆”,那些还沉浸在赌海中的官员们更要自省,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是用来服务人民的,不是为了个人在桌上来博取私利的,与党纪国法“博弈”不会有什么好下场,因为没有人可以拿权力赌明天。
庭审会心得体会篇2
在5月23日这一天,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去法院旁听的活动,听完之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我不能平静下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被告原告的年龄太小;一是他们受到的教育,文化水平低。
这是一个刑事诉讼,原告、被告的年龄都在20岁以下,被告好像是13岁,还算是成年人(好小),而引起这次诉讼的原因仅仅因为一个女孩子。被告他们在一家酒吧里,看到他喜欢的那个女孩子和原告在一起,就想着教训他(原告)一下,唉,真不明白他们那么小,就有那么多的喜欢与不喜欢,他们是真懂呢,还是根本不懂。一个被告唆使另一个被告去打架,于是,那个被告就拿刀去捅了原告一刀,左下方,肾那个部位,因此,原告少了一个肾,没有了。天啊,这造成的可是蓄意伤害罪,他们懂不懂法律,知不知道害怕啊!我真的不能理解,他们还那么小,那么小就犯罪了。
一直听下去,才知道,两个被告一个没读过书,一个只是读了小学,可以说他们几乎没受到过教育,怎么会有法律意识呢?他们做的一切,就是逞一时之快,冲动地伤害了他人,没考虑过后果,可恨又可怜的两个人。原告提出的这个诉讼,是索赔的,一听,这医药费就差不多10万了,还有其他呢,原告没有了一个肾,怎么赔呢,失去的工作,怎么赔。以后呢?怎么办?看被告的样子,他们的家境可能也不是很好,他们怎么赔?打工仔一个,要打多久才有那么多钱赔,天啊,自己闯出的祸只能自己承担了。我们那天听,还没有具体的结果,要是他们赔不了,是不是要坐牢?坐多久?
一个人,是应该有法律意识的,不要你记得,只要你知道,不要知法犯法就行了,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做事,自觉守法。那两个被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可说全无,他们做事只能是怎么想就怎么做,不计后果不理法律。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人不懂法或者法制观念淡薄。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学生的起码条件。这个学期我们开了“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通过学习,可以分清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能够提高法律意识,以法律己。同时,通过学习,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身权益首都非法侵害时,就不会手足无措,就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会心得体会篇3
10月16日,我参加了由国资委、交运集团、巴南区法院联合组织的20xx年度法治理论知识学习考试集中抽考领导干部旁听法庭审判活动,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明白了在以后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不容藐视、不容亵渎,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案件大概是说原告在工地上发生事故致骨折,遂向该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得的确认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认为与原告无用工关系,不符合认定条件,进而起诉,请求撤销该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书。在经过原告、被告充分的证据提交以及质证后,最后审判长宣布该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认定原告受伤情形属于认定范围,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会心得体会篇4
按照我们的培养计划,教研室老师组织我们在本学期末进行了刑事模拟庭审,两个法学班共同组成了模拟庭审小组。包括审判组的合议庭、书记员、证人、法警,公诉人员,两个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共15名同学。我在这次模拟实践中没有成为“演员”,仅作为后勤人员提供必要服务,开庭时的角色是旁听人员。然而对于整个庭审的演练和正规的程序我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按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的形式是我们法学本科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必要途径。所以大家的参与都表现积极,态度认真。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和××盗窃摩托车一案(虚构)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合法顺利的进行,同学们进行了多次合练和修改,在老师的指导下,形成了较完整的庭审过程。对于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有一些感受,具体包括对于模拟法庭本身的认识和对于案件的理解。
首先,就模拟法庭本身而言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满堂灌输式教学缺陷、填补纯理论学习的不足,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具体来说:
1.参与同学成为学习的主体。这次模拟法庭,实质参与主体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形式参与者为书记员、法警、证人以及旁听人员。在前期准备阶段实质参与者针对案情收集资料,分别制作了相关文书,并且提前查阅资料熟知庭审程序,形式参与者也对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与大家进行了多次讨论。从这个方面来讲,参与者学到的知识是较丰富的。但是,因为实质参与者的人数有限,以致于很多的同学不能参与进来。
2.控辨双方在庭前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在开庭时从容的进行陈述和辩论。案件是大家虚拟的,被告人和地点也并不存在,所以大家并没有受到太多束缚,可以根据案情进行控诉和辩护,这是老师在最开始的时候给我们的指导,让控辩双方有了更大的空间发挥自己。双方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开庭时的陈述与辩论做的很好,然而过于注重案件的法理分析,所以我们忽视了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以至于老师在我们演练过程中提出了很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地方。时候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可笑。可见模拟法庭训练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训练,它不仅包括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包括了对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具体现实的了解。
3.从模拟法庭的准备来看,我们分工很明确,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效率,做到“术业有专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都仅仅局限在某一个角色,无法全面的体会各个人物的职责和作用。其次,就案件而言,出现在了共同犯罪,虽然原本设想的案件很简单,但是共同犯罪和随之辩护方提出的自首情节是量刑上出现了一些变化。我经过查看发条认为共同犯罪中王刚对于盗窃案得逞的作用至关重要,不符合从犯的相关规定。两个都其主要作用,也就是两个都是主犯,这种情况合法可行。自首方面,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已属于自首情况。不管二者处于何种目的,主动交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议庭同学的判决我认为合法合理。
经过了近两周的排练,准备,我们的模拟法庭已经基本成熟,虽然最初我们因为之前民事模拟法庭的经历想当然的犯不少程序上的错误,但经过老师的指导和大家的努力基本上已经改正了。这次实践活动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从理论学习的空壳中脱离出来,距离现实的法律越来越近,相信大家都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在以后我们真的投身法律事业的时候,这次经历必然会让大家记忆犹新的。
庭审会心得体会篇5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的一种情形,具有高发、高危害、影响恶劣的特征。为了严厉打击,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制定了具体立案标准,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方式规定成为犯罪,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九年来,“醉驾”入刑推动了国民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的提升,促使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同时,司法工作者逐渐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关于醉酒驾驶打击力度、打击标准、治理效果的反思,本文旨在梳理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则,阐述该类案件在实践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提出合理建议。
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历程
(一)“零容忍”的入罪基调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的行为犯罪化,突破了刑法历来规制交通违法行为时,只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的窠臼。
随后,2013年两高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罪刑相应的“出罪”化发展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构罪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司法实务中对“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具体适用情形做出细化解释: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醉驾摩托车的;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由此可见,法律对待醉驾这一行为“宽严相济”,也不断在这条道路上探索着更符合实际、更明晰可鉴的处理意见。
当前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探析
(一)醉驾构罪标准的充分性与科学性问题
在界定是否“醉驾”时,量化某一数值比如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疑是最服众、最高效率的方式,然而个体的差异性与个案的差异也使这个标准在实践中略显单薄。当前我国对于醉驾认定标准的程序比较简单,主要涉及血液样本采集与血醇浓度鉴定程序。然而随着“隔夜醉驾”、“藿香正气水致酒驾”等乌龙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逐步认识到医学测量数值的标准会因个体差异产生偏差,而每个人驾驶能力、判断能力对酒精的敏感程度与个体酒精的代谢能力差异也会使情形变得复杂。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 100ml作为醉酒的标准实质上只是一种医学推论,对于超过此标准而驾驶中仍有控制能力的人与虽未达此标准而实质上已无法稳定驾驶的人来说,此规定无疑有些粗糙单一,实践中的醉驾标准显然还需要多样化、综合化的考虑。
(二)醉酒驾驶的过度处罚问题
轻罪立法的初衷在于使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调整,从而走向刑法现代化。然而,大多数没有造成实质伤害的酒驾案却在“密织法网”的同时呈现着不协调的低门槛、重后果特征。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醉驾”者可能被判处拘役剥夺短期自由,被开除党籍、公职,同时会因留下刑事犯罪记录而执业或就业选择中受到限制,甚至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醉驾”人员的子女也会受到影响。用这样严苛的措施“扑杀”醉酒驾驶无疑会使人因惧怕而审慎行为,体现了社会的零容忍态度。但“严法随行,闻风有恐”的同时,是否会使醉驾人员过度关注所受的处罚而惧怕,情绪对立,却未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有违立法的本意,因此如何避免一问题也对司法工作者“出罪”与“减轻处罚”的公正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醉驾的处理进路思考
(一)谦和抑制,宽严相济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对犯罪活动进行判罚的过程中一并考虑犯罪之外的其他因素,争取最大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与各省高院、省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中已体现了这一精神。因此,作为司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跟进,在统一明确的标准之下拿捏衡量“醉驾”中的发生场景、地点时间、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各个要素,精准醉驾量刑,同时注重与已决的类似案件反复比对借鉴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区分“轻微”与“显著轻微”,审慎且有依据地做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的判断。
(二)规范取证程序,完善监督机制
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是执法者、司法者维护法之尊严与权威的重要守则。法治社会中要求公安、检察以及法院各机关合理合法的运用法律。这也意味着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中,公安人员应提高证据质量、规范取证并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查获情况,避免形式上存在瑕疵而使后续程序的推进受到影响;检察官在行使不起诉权也应该受到约束与监督,在落实“办案责任制”的同时,机关内部还应严格对该类决策进行程序审查,接受媒体、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三)完善责任体系,培养敬畏之心
如前文所述,“醉驾”入刑后的威慑力更多的来自于严苛的刑事责任与生活、工作自身相关的后果,广大群众对生命与社会公共安全依然缺乏敬畏,此情形则更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加大法治思想的宣传力度,积极监督醉驾者思想的认知转变与真诚悔罪表现。即使对于不构罪、不起诉的案件,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与社区惩罚措施等。
综上,“醉驾入刑”已然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步,为了进一步使“拒绝酒后驾车”成为一种共识与一种思维定势,巩固现有成果并深化法治内涵,还需基层司法和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科学公正适用法律的能力,进一步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使法律的权威在掷地有声的论证与实践中得以彰显。(汪永刚)
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