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都要保证申请理由是实事求是的,申请书与普通书信不同的是,它是有自己固定的格式要求,下面是团子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预分户申请书7篇,感谢您的参阅。
预分户申请书篇1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活动,竞买普安县盘水镇东街18号(原矿冶公司商业门市)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3.23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37.05平方米)及建筑面积91.8平方米。
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身份证复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整及报名费人民币500元。如能竞得,我们保证按规定与贵局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签定后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预分户申请书篇2
尊敬的__x派出所:
本人__,性别x,出生于____年__月__日,系哪里人,现居住哪里,由于什么原因,特向申请贵所申请由厡户(户主)另立一户,户主是:__x。
望给予批准。
申请人:__x
日期 :x年x月x 日
另附:一以前户口簿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___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___,女(男)身份证号____,已经申请登记结婚.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请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
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但大城市不易!中小城市可以(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__×派出所或公安局: 女的
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______,姓名__,性别女,汉族,出生于__年×月×日,身份证号________,现户口所在地为__区__路__号____×,为居民户口,__年起我长期在____在工作和居住。__年__月__日我与贵辖区__先生结为夫妻,丈夫__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______,为便于生活、工作、学习,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予帮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 期
预分户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x。
因本人与父母一直住在一起,xxxx年xx月,我与xx结婚,应自立门户。经与父母协商一致,愿意拨户分居,发家致富,自由生活,互不干涉。至于父女(或父子)赡养协议另立。望各级领导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此致
申请人:xxxx
预分户申请书篇4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广平县城区集中供暖建设用地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广平县鸿运热力有限公司创立于20xx年12月,是一家利用地热能实现城镇建筑群集中供暖的专业化队伍,同时为客户提供地热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项目的技术及服务。
新能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符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中“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发展对象,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
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大力发展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和省市城市三年大变样及城镇现代化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扩大建设规模,改善城镇集中供暖利用模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协调机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增强广平县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申请实施建设广平县鸿运热了有限公司集中供暖建设用地项目。
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广平县鸿运热了有限公司集中供暖建设用地项目位于广平县西环美丽大道西侧,建设西路南侧。该项目用地是经广平县人民政府批复,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现已对该项目土地补偿工作完成。该项目建设规模拟新征土地7333.37平方米(合11亩),其中办公及行政楼建设用地4987平方米(7.48亩),道路硬化用地1686.68平方米(2.53亩),公共绿地用地660平方米(0.99亩)。
该区域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目前正在建设当中,广平县县政府、公安局、检察院、广平县人面医院等准备西迁,在未来该区域作为广平县区域规划中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必然完善。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筑内容:新建建筑面积6483.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968.9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8.45平方米。建筑内容包括:办公楼5647.84平方米,地热供暖泵站200平方米,职工食堂321.1平方米。
广平县城镇集中供暖项目拟总投资约为4500万元。一期投资1400万元,现有3个热力站已安装调试完毕,去年冬季受益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二期将于明年初动工。企业自筹资金3000万元,面向社会集资1500万元。
现呈报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相关资料请校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预分户申请书篇5
我们分析一下农村住房宅基地申请书的条件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管理法》里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分户申请书的分析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只要申请人不拥有两处宅基地、面积符合省市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标准,没有出售、出租住房,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依照这样的条件,农民只要分户就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又被概括为“一户一宅原则”。例如,2019年 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强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似乎“一户一宅”是严格的条件,但实际上是放宽了宅基地取得的条件。
本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是限制一户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并不是说一户就要有一处宅基地,但抽象的一户一宅容易被理解为一户就可以申请取得一处宅基地,在实际执行中就是按照一户就给一处宅基地执行的,由于对分户的条件没有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只要男性村民成年结婚就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我所在的村庄在改革开放以前多户一院的情况很普遍,有的是兄弟多户与父母在一院,与伯父、叔父以及堂兄弟多户一院的情况也很多。当时申请宅基地十分严格,申请要经生产队社员会讨论,大队签署同意意见,报人民公社批准后再报县民政局批准。公社和县民政局在批准前都要派员实际查看申请户的居住情况,听取社员意见。农村分户申请书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宅基地的申请和批准越来越容易,往往兄弟几人每人一户一院,有的父母也单独一院。村庄面积比原来成倍扩大。因此,我们不要以为十年动乱在宅基地的管理上就是乱的,也不要以为现时高喊严格的宅基地管理就管理的严格。因此,笔者认为在宅基地的申请取得上,不要再抽象的提“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应当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分户条件,一是宅基地面积及其可建筑容积率与人口住房满足的标准。农村分户申请书的分析
对于分户条件应当规定多子女户的成年子女可以依据当地习惯与父母和兄弟姐妹分户,但只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得再分户;独子女不得与父母分户。对于面积标准应当以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容积率和人口的住房面积计算,规定一定的标准,超过规定标准不能容纳居住人口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宅基地。
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面积符合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从原来农村村民的基本住房结构看是可行的,因为原来农民的基本住房结构多数是以土木结构的单体结构为主的,其对宅基地的使用主要是平面的占用;但是现代农民随着建筑科学的发展和材料的改进,其居住文化日益先进,其住房建筑大多以钢筋水泥结构的复式楼房为主,空间占用率提高,因此,对于宅基地所能承载的建筑及其对人口居住的满足程度应当以其容积率计算,当然也要包括为居住人口所必须使用的空白宅基地。
预分户申请书篇6
尊敬的县电力局领导:
您好!我们是**镇**村**自然村(23组)的村民。居住地集中在自然村村口,由于本村于20xx年电力统一改革,当时该地段(*****)还未有人居住,导致电力没有到达。这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距今(20xx年5月)已有14户(约70人)在该地段建立民房,但由于经济困难,能力有限,用电问题一直没有的到解决。多户居民共用一个电表(于20xx年**等人申请的单相10a电表),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隐患:
1.用户过多,电表超负荷工作使电力严重不足,给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2.由于距离电表安放地远(大部分距离共用电表500米以上),民用电线质量低,导致电路能量损耗大,既没有使电能的到充分利用,还产生了高额电费,使原本贫困的居民增加了经济负担;
3.该地段处于自然村路口,是入村的主干线,车辆和人员流动频繁。由于居民自主拉线,电线质量和电杆(由居民自制)分布等不够科学合理等原因,诸多问题未能一一陈述,我们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必要性,但由于经济困难,力不能及。特此向贵局提出申请,申请民用双相到达各户居民家中,以解居民用电之忧。望领导批准。
全体居民企盼!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预分户申请书篇7
申 请 人:吉水县八都镇住歧村委会住歧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住歧自然村村长
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方家村委会张公石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肖群根 张公石村组长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现争议土地属原吉安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的裁决》划分山林权属范围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将现争议土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峡江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见利忘义,在峡江县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纵下,趁机挑起与申请人相邻赣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争议(本不存在纠纷)。
现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曾经争议界牌岭山场西侧,毗邻赣江,呈条带状。东以申请人住歧村走峡江路为界,南宝塔南侧原争议山林裁决界下的土地为界,西以河为界,北界牌岭凉亭西面河边土地至滑泥坑东、北(凉亭右边)面两坑坑心底田为界 (具体见附图) 。争议的土地应属非林地,并为申请人所有,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发(20xx)50号文件错误裁决,使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界牌岭山林与现争议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发生界牌岭山林权属纠纷,原吉安地区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错误划归被申请人所有的界牌岭山林,自清朝以来至20xx年行署裁决前,一直为申请人所有和经营管理,申请人族谱《双亭记》有解放前申请人与峡江山地权属分界地的详细记载,其分界就是山林争议时被峡江捣毁的凉亭界碑山场。解放后土地改革,现争议的土地与错误裁决给被申请人的界牌岭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请人登载了土地证外,其权属归一整体登载在申请人持有的0225号土地证后背山, 后背山四址业已将现争议土地旱地包含在内。由于峡江县政府幕后非法操纵其凤凰山林场、原福民乡方家大队盆形得村,以林场为经济后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谓证据,挑起被申请人出面争执权属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界牌岭山林。原地区山纠调处工作组以不当认定的事实理由,对被申请人所持证据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谓海螺形土地证,其真伪暂不论),而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全盘否定,尤其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最有力证据第0225号土地证未予采信,对该证所登载的四址范围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认定,单方采信了被申请人与盆形得村证据(原裁决只列了被申请人张公石,而未将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错将界牌岭山林权属全部划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将保留再次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诉纠错权利),以致将本为一个整体界牌岭山林与现争议土地割裂,所幸原办案人员还存一些良知,未敢将申请人立业以来一直经管的现争议土地当作林地划给被申请人。
二、现争议土地属不在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的非林地
??现争议土地不在(20xx)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
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界牌岭山林权属纠纷,经原吉安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山纠调处工作组调查协商,双方未能就调解解决界牌岭山林权属达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区行政公署根据该工作组提交的《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的调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了《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的裁决》(吉行发(20xx)50号,以下简称《裁决》),该裁决书内容只涉及到争议的界牌岭林地,并未涉及界牌岭山脚西侧的水田、旱地、果园权属,因此,现争议土地不在该《裁决》划定山林权属范围。该事实有三点理由支持,第一、该《裁决》权属划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园等土地权属划分;第二、该《裁决》没有附权属划分地形图或示意图作相关附(佐)证;第三、原吉安地区行署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发《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第4点界牌岭塔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从其内容所载地物标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未涉及现争议土地的权属划分,相反,该《补充通知》第4点表述,强力佐证了现争议土地性质为水田和旱土。
??现争议土地为非林地
1、经查验市山调办归档保存的《裁决》案宗,所依据的被申请人峡江县张公石村土地证字第403号、盆形得村第404号两份土地证抄件(其真伪及当时裁决时对该两份证的采信与认定是否正确暂不论),其中第403号土地证山名为界牌岭,其所载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号土地证山名为海螺形,其所载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据对裁决争议山场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现争议的土地,有力地证实了被申请人峡江张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证载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这更清楚表明现争议地为非林地无疑。如果现争议的土地属于林地,那么吉行发(20xx)50号《裁决》更是错误裁决,如果是错误裁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重新纠正错误。
2、查核江西省测绘局20xx年4月调绘的比例尺为1:1万(注意:是测修在前、调绘制图在后),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形图,现争议的土地在该地形图上准确无误地标明了地物标为申请人住歧果园,其标注的地物标既有果园房屋,还标注有梨、砖(窑)字样,地类界也非常明显。此图所示可以佐证申请人住歧村经营果园(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实。
三、现争议的土地应为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所持土地权属依据
1、原《裁决》归档的申请人第0225号土地证四址范围将塔下至滑泥坑赣江边旱地包含,由于原《裁决》未予认定该证据,使该权属证现处尴尬境地,不能保护申请人对现争议土地合法权益,敬请明察,仅限本案的土地争议而不涉原山林争议采信该证。
2、申请人塔下旱地拥有《江西省吉水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字第0126、0216号),证实争议地的权属为申请人所有。
3、原吉安地区山纠办《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执界牌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xx)12号)文件第4点规定:界牌岭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所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该条充分说明争议地的地类为水田和旱地,并且当时未就争议地进行调处,而争议地申请人已颁了土地证又进行了长期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当时《裁决》未将水田、旱地当作山林裁决,因而认定了现争议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4、20xx年《吉水县人民政府和峡江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物标显示该争议地属种有果树旱土,并且在争议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纪70年代建)地物标处注明住岐果园四字,说明省测绘局测绘人员在20xx年之前就已实地勘察了解到该块旱地栽有果树,且果树为申请人栽种经营,可书证图纸充分佐证了争议土地为申请人住歧村所有。
??申请人对争议土地经营管理的事实依据
土地改革时期,该土地以旱土荒田为主,由申请人所有管业,凉亭的东面滑(挖)泥坑、及北面(凉亭右边)水田,也一直由申请人耕种管业。20xx年建集体林场,在现争议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种了柑橘和梨树,并建有林场管护房屋。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申请人先后将滑(挖)泥坑范围的水田、塔下至凉亭的旱地、果园承包给本村人和外地人经营管理,承包人还在滑泥坑先后搭有两处茅棚(地形图标有此地物标),其中还发生承包人(为刘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实存在。20xx年由于果园经营管理不善以致果树衰败,申请人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给本村陈树华退耕造湿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树苗还遭被申请人拔除过),现所造湿地松林长势良好。主要经管事实有:
1、20xx年申请人村民曹汉斌在滑泥坑开垦耕作。
2、20xx年水田乡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岭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界牌岭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县农民刘江保、刘毛女父女来塔下、界牌岭滑泥坑耕作,还建了茅棚。耕作地点为现被申请人张公石村制造种晚稻假象处,之后申请人村民陈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芜。
4、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五小组在界牌岭凉亭山脚下靠江边建有砖厂(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且原地区山纠办《补充通知》第5点已明确)。
5、20xx年申请人住歧村四小组在塔下建有砖窑,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烧窑(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6、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旱地收归集体栽果树,砖窑租金也收归村委会收取(收款凭单和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7、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忠元、陈丁根、陈吝老、陈秋仔承包果树园。
8、20xx年我县八都村民黄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树园旱地(收款存根可证实该事实)。
10、20xx年至20xx年申请人村民陈将仔、陈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11、20xx年至20xx年我县水田乡西流村村名黄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树。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会派村民陈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界牌岭、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间,陈青根在房子西边开挖了鱼塘,并在鱼塘养鱼、养鸭。
13、20xx年住歧村委会把塔下、界牌岭、滑泥坑承包给陈树华造林(合同可证实该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原吉安行署吉行发(20xx)50号《裁决》及所附根据和吉地山纠办[20xx]12号《补充通知》的内容表述,结合申请人权属证据及经营事实依据,依照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xx]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之规定,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无端挑起的土地争议是既无道理又无法律依据的,敬请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将现争议土地裁决为申请人所有。
此致
吉安市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